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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如何裁决虚拟货币交易中的三类民事纠纷?

今年以来,比特币、狗狗币、柴犬币等虚拟货币[1]暴涨暴跌,让“炒币”进入普通投资者的视野,相关部门也多次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现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基本空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部分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2]。笔者在整理研究了大量裁判文书后,从产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三个角度介绍了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

一、财产纠纷

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但有财产属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数字化建设货币、在线虚拟财产、数据等新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积极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3689号)为例,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该受法律保护。

但是,当事人主张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

部分法院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的诉求。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借用了2.5个比特币。原告张某某。原告一再要求不予退还,其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由于比特币的交易和流通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的,而且其汇率是随时间变化的,因此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市场行情。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以退回原件作为支持。

也有部分法院以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定价等服务为由,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不支持虚拟货币索赔的退货。案子。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1210号)民事裁定书为例,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已禁止金融机构、支付代表X的机构和任何所谓的融资交易平台。比特币提供定价等服务,即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本案中,孟某要求Tai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二、销售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指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有参与的自由。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10053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不能作为购买商品的货币,但不能作为购买商品的货币。否认比特币可以被接受为商品。用货币合法购买。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本案系朱某某持有的Tripio币转让给方某某纠纷。涉及的 Tripio 货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但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作为交易对手的情况下,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负责。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双方买卖Tripio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不违反合法性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强制执行。性规定。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琼民申305号)中,法院认为,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通。平台买卖π币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表达,Tan已经将相应的π币交付给了Tan,Tan也向Tan支付了相应的价格。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已经履行。由于π币价格下跌,Tan将货款退还给Tan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出售“虚拟货币”,从而认定虚拟货币出售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法行为而无效。行政法规。

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万01民终1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不允许交易或交易或业务。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即使凯歌与孙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双方的标的物是比特币,凯歌主张的买卖合同也应该是无效合同,而不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凯歌公司以无效合同主张货款,不予支持。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陆0203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 1月4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虚拟货币”,国家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本案涉及的专业信用货币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 .

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的公告》发行”,“π”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发行融资,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π”货币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案例表明,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法院如何理解《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风险公告》,但也有法院认为,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的融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与代币发行融资相关的买卖合同必须无效。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停止了首次代币发行融资,并指出“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公告强调,任何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代币或“虚拟货币”。 "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在河南省登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3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雷某某进行所谓投资购买系绳硬币。投资属于我国禁止交易的范围,刘某某投资Tether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303号)中,法院认定张某某、朱某某均为香港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成员平台,朱某某通过转账到张某某的银行,在平台上购买了张某某的虚拟金币。双方同意平台账户中的虚拟金币每天可以产生利息。平台将对线下成功介绍的会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平台可以自由买卖,账户中的虚拟金币可以通过出售给平台其他成员来变现。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香港长江商学院复利基金平台发行的虚拟金币,本质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的公共融资。张某某、朱某某在平台上交易虚拟金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

三、合同纠纷

当事人为购买虚拟货币,可能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产生委托合同纠纷。法院对当事人委托合同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有效。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李某某不懂数字货币,不能网上经营,委托郑某某代办。线上操作,投资虚拟货币,郑某某通过李某某的手机完成了在线购买虚拟货币的操作,然后郑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交易账户中的数字货币,李某某收到1264元,有是双方的代理关系,因此,李某某应对代理关系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也有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无效。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97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定吴某接受了朱某的委托购买比特币期货和美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并应当不买卖代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朱某某作为投资人向受托人吴某支付人民币,受托人为投资人开户并获得“虚拟货币”。 “货币”是监管部门禁止的非法“虚拟货币”交易,违反理财秩序和强制性规定,吴与朱之间购买比特币期货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视为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虚拟货币合法吗,同一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的原因之一是不同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意见不一。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判断,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

笔者认为,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第五十届A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3]及交易行为”可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呈现逐步加强的趋势。可以预见,未来国家将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市场,可能会逐步出台更多监管政策。现行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也可能发生变化。

[1] 狭义的虚拟货币是指比特币等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加密货币”。现在央行所说的“数字货币”是从法定货币发展而来,由央行发行虚拟货币合法吗,受到法律保护、管理和严格监管。这是传统货币的数字化。现在统称的“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概念,一般是指基于某种互联网平台和网络技术产生并流通的字符串。

[2]《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目前,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均未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国务院也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中。

[3]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实物,而是由计算机生成的一系列复杂代码组成,需要通过计算机按照算法运算得到,俗称“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