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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这样做,会被判刑吗? !

OTC是一种常见的虚拟货币流通方式。在警示了风险,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地位后,我国法律并未在流通中设置独立的法律规定。

最近在做法律研究时,今年发布的一个案例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一名向特定对象出售加密货币的犯罪分子被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下面我们就简单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基本情况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曾某向受害人于、洪1、洪2等人介绍了某种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虚拟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于洪1、洪二等人决定向被告人曾某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随后,于、洪1、洪等人先后介绍或帮助亲属向被告人曾某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上述总额超过66.4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通过银​​行向尚某转账242379元,帮助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并通过微信向尚某转账1万元,帮助余某等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1日向欧某出售2000枚“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040元。

2018年9月28日,曾某因涉嫌诈骗被锦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锦溪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被锦溪县公安局逮捕。

案例重点

本案的重点是:

1。曾某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场外虚拟货币交易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判断结果

锦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201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建康非法经营帮人买卖虚拟货币怎么判刑,2019年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提起公诉。

江西省锦西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判决(2019)赣10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判决(2019)江十刑223号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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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锦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判决(2019)赣10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 ,内容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1万元(缓刑试用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1万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必须违反国家规定;第二,该行为必须是第 225 条所列的四种行为之一;三是扰乱市场秩序帮人买卖虚拟货币怎么判刑,情节严重。

在一审法院的讨论部分,法院指出,“被告人明知其持有的虚拟数字货币在中国无法出售,却仍将其出售给他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是,在整个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具体说明某场外交易行为所违反的具体国家规定,只是将其与非法经营罪的底线相匹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太不合适了。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和限制主要来源于两个部门规定:一是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二是2017年9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3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前者指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但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后者则明确了禁止虚拟货币在发行和融资领域。 .

上述规定不限制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流通。更何况,部门法规的效力水平还达不到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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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本案认定的场外交易事实,我们认为曾某销售虚拟数字货币的客观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法院在推理和适用上存在错误。法律。

扩展

如上所述,场外销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但由于虚拟货币OTC隐蔽性强,经常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犯罪的温床。出售虚拟货币的当事人,因未履行注意义务,往往构成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包庇罪、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场外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巨额资金分散或频繁存入转账等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虚拟货币卖家的协助行为将被视为“明知故犯”,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到场外交易时。

图表|场外交易

写在最后

我国曾经在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的发展上处于领先地位,但在严格保守的监管规范和执行下,虚拟货币的局面已经从蓬勃发展倒退到维持。但无论如何,作为法律承认的虚拟商品和财产权益,私人之间的虚拟货币流通不应被视为犯罪。